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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张绪清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绪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DJRGH4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县容城镇天府大道东1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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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36号
2024年1月11日,我局在辖区开展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稻香亿方”牌纯真稻香大米和“彭信记”牌一级大豆油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4〕1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4〕11号),限其在2024年1月23日以前改正上述行为。 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稻香亿方”牌纯真稻香大米和“彭信记”牌一级大豆油仍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货时也未查验相关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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