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芳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FP5N16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顺乡地青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3]1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德顺乡黎平县德顺乡地青村经营百货、食品、烟、酒等综合零售。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1.“运财”花椒粉9袋,净含量:3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2月4日,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2元/袋。2.“红兵”小米椒6袋,净含量:75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运财”花椒粉9袋×2元+“红兵”小米椒6袋×5元=48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5.石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
6.授权委托书及姜朝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石芳委托姜朝英全权办理该案的事实及姜朝英身份。
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