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梧桐星宸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EXP69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4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3〕193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月04日在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443号开设桐乡市梧桐星宸副食品店从事食品及日用品销售。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净含量200克标称产品名称桐楼牌大蒜头,标称生产者桐乡市南日江荣蔬菜厂的产品3包,标称产品名称双利牌方便优质兰花萝卜,净含量:200克,生产者桐乡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1袋,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2种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从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佳悦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的,桐楼牌大蒜头共购10包,购进价*元元/包,店内销售价为2元/包;双利牌方便优质兰花萝卜,共购进20包,购进价*元/包,店内销售价为1.5元/包;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单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除现场查获的3包桐楼牌大蒜头与1包双利牌方便优质兰花萝卜外,其余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认定。故本案中认定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标称产品名称桐楼牌大蒜头3包及标称产品名称双利牌方便优质兰花萝卜1包;2.罚款人民币3100元。
31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