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廻龙溪民族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少芬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3580670704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时代家俱广场对面2楼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4
(2021)黔0203民初45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廻龙溪民族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2
2021-09-24
(2021)黔0203民初45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邓**,杨**,贵州廻龙溪民族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3
2021-09-03
(2021)黔0203民初29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六枝特区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廻龙溪民族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05
2019-02-01
(2018)黔民申298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易**、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9-11
2017-11-06
(2017)黔0203民初108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易**与邓**、贵州廻龙溪民族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30
2018-03-15
(2018)黔02民终5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易**、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5-11
2017-03-09
(2017)黔02民终25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易**、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3﹞24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取得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具有全权处置该公司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宜及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三:取得受托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进销货数量和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取得进货票据复印件3份、供货方资质2份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五:取得该公司员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桶装饮用水是放在大厅供员工和顾客自行取用的事实; 证据六: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2023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六市监罚告〔2023〕2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