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阿丰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7MEFB58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2幢一层东起第15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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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3〕389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店铺,店铺名称为“天猫小店”,店内有两种待售的无中文标签的面膜。第一种为标称“JMsolution”、“WATERLUMINOUS”、“S.O.SRINGERMASK”、“Black”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面膜,其外包装盒子上印有中文品名:肌研司水滋养水盈补水面膜(黑臻版),原产国:韩国,批准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813697,净含量:35ml×10片(以下简称第一款面膜);第二种为标称“JMsolution”、“RARINELUMINOUS”、“PEARLDEEPMOISTUREMASK”、“PEARL”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的面膜,外包装盒子上印有中文品名:肌司研三部曲深海珍秘保湿面膜套组,原产国:韩国,批准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21500767,净含量:(1.5ML+27ML+1.5ML)×10片(以下简称第二款面膜)。第一款面膜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从拼多多平台名为“兔子小姐海外购”的店购进,共购进3盒,每盒10片,每盒23.75元。第二款面膜当事人共购进1盒,每盒10片,购进价格为每盒23.75元,无法提供购进记录。当事人未做购进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台账。当事人将以上两款面膜拆开后散卖销售,单张面膜上未加贴中文标签。第一款面膜共销售2盒,销售价格为9.5元/片,销售金额为190元,剩余10片被我局查获。第二款面膜共销售6片,销售价格为9.5元/片,销售金额一共是57元,剩余4片被我局查获。两款面膜销售金额共计247元,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
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在其最小销售单元张贴中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未张贴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品种少,货值金额小,且外包装有中文标签,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在其最小销售单元张贴中文标签,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张贴中文标签的面膜14片;2、没收违法所得247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