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心悦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阎凌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DTH8K9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28号格林博邸小区A1幢1层22号[中曹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801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阎凌荣于2024年7月3日从贵阳华丰大型食品批发市场购进40根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保质期90天的商标名称为“香辣香脆肠”的熏煮香肠,每袋1.2元。于2024年10月3日销售了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商标名称为“香辣香脆肠”的熏煮香肠,销售价为1.5元。我局现场检查时还有10根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保质期90天的商标名称为“香辣香脆肠”的熏煮香肠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消费者投诉相关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的事实;
5.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的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