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婴之翼母婴生活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CR6A37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融辉第一城35幢35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2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武汉美奇国际广场进购山楂甜甜圈一盒(由原味和草莓味组合)共20个,进价1元/个,售价1.5元/个,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销售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还剩6个,货值金额为9元。经当事人要求,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现场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查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