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夏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0033051096X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赛鱼西川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3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2
2021-11-04
(2021)晋07民终34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左权县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石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山西宏夏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晋中市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7-23
(2021)晋0303民初416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丁**
阳泉市矿区建斌快捷酒店,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4
2021-07-23
(2021)晋0303民初416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阳泉市矿区建斌快捷酒店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1-05-17
(2021)晋0722民初7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左权县鑫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10-27
2015-10-27
(2015)阳民终字第339号
合同纠纷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证,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涉嫌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煤层气费。阳泉市矿区富山托老养老中心于2023年9月20日第一次向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购气,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共购气5次。根据《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执行。根据山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阳泉市煤气价格的批复》(晋价工字〔1998〕第431号),我市居民用气价格为0.55元/立方米。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于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向阳泉市矿区富山托老养老中心收取煤层气费,单价0.7元/立方米,购气量12980立方米,多收煤层气费金额为1947元。故违法所得为1947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开始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煤层气费。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阳市监责退〔2025〕16号),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退还了多收的1947元。
罚款玖佰柒拾叁元伍角(973.5元)
973.5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阳城罚决字﹝2025﹞第15号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管道安全事故隐患案
80000元
80000.00元
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5
3
(阳郊)应急罚﹝2025﹞执-S002号
2025年2月14日9时50分许,因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阳坡堰中压燃气管道芦湖沟高石楞底段的燃气管道泄漏导致泄漏区域内的阳泉市顺耀达煤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燃气爆燃事故,造成3人受伤。在初步核实“2·14”事故过程中,发现2月12日在该企业还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受伤,两起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
罚款人民币550000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
550000.00元
阳泉市郊区应急管理局(阳泉市郊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4
阳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5000.00元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城大队
2024-01-16
5
阳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查证,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分公司加压机房使用的2台空压机上的简单压力容器是2016年投入使用的,使用寿命为6年,于2022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和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属于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当事人在我局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简单压力容器,由于设备安装时间早,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不能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故当事人决定更换上述两台简单压力容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张利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程文丹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2.《现场笔录》1份,涉案简单压力容器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执队责改〔2023〕75号)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情况。3.当事人《停用报告》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简单压力容器整改和停用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执队罚告〔2023〕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16.0万元;
160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6
阳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9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15000.00元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城大队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