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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兴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茂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0MA72HXE03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甘0502民初272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白**
天水兴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罚﹝2024﹞28号
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费、违反政策规定收取下列费用:1、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电费。其中:庆华分公司实收0.56元/千瓦时,应收0.545元/千瓦时,超收0.015元/千瓦时,销售电量1090189千瓦时,超收金额16352.80元;红山分公司实收0.56元/千瓦时,应收0.555元/千瓦时,超收0.005元/千瓦时,销售电量894119.64千瓦时,超收金额4470.60元;长通分公司实收0.56元/千瓦时,应收0.555元/千瓦时,超收0.005元/千瓦时,销售电量2059523.40千瓦时,超收金额10297.62元。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文件精神,合表居民生活用电(1千伏及以上)电费应执行0.515元/千瓦时标准的规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文件“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居民、农业用户。基准电价分别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居民用户最大加价幅度按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用户规模确定,具体为:3000户以上加价不超过2分,1000-3000户加价不超过3分,1000户以内加价不超过4分……。”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超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电费合计31121.02元。2、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取商业用电费。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文件“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1.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基准电价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确定。......方式2: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确定,通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明确,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标注,并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按月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先用电后缴费用户推荐采用此方式。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幅度为10%……。”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超标准收取商业用电费合计38593.75元。3、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取居民生活水费。其中:天拖分公司实收4.85元/立方米,应收4.75元/立方米,超收0.10元/立方米,销售水量34030.00立方米,超收金额3403.00元;湖畔雅居分公司实收4.85元/立方米,应收4.75元/立方米,超收0.10元/立方米,销售水量61808.10立方米,超收金额6180.81元;海林南苑分公司实收4.95元/立方米,应收4.75元/立方米,超收0.20元/立方米,销售水量8160.00立方米,超收金额1632.00元。依据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2〕283号)文件“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教学、学生生活、养老及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价格,其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3.75元/立方米执行。三、价外费用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征收,具体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5〕513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75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的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应执行4.75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你公司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超标准收取居民用水费合计11215.81元。4、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超标准收取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其中:岷山分公司实收100元/月、120元/月、150元/月,应收80元/月,超收20元/月、40元/月、70元/月,共计49辆,超收金额5850.00元;长仪分公司实收100元/月,应收80元/月,超收20元/月,共计25辆,超收金额6000.00元。依据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水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3〕235号)文件“业主包月执行80元/月……”的规定,你公司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超标准收取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合计11850.00元。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超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其中:长仪分公司实收400元/户、500元/户,应收3.50元/平方米,共计78户,超收金额14500.00元。依据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天水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0〕6号)文件“装修垃圾清运费3.50元/平方米(整个装修期一次性收取,业主自行清运的不收费)……。”的规定,你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超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合计14500.00元。6、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公共设施用电费。其中:红山分公司按照每户每年50元的标准向287户业主收取17919.00元;长仪分公司按照每户每月8元的标准向208户业主收取36880.00元;长通分公司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向812户业主收取91200.00元;天拖分公司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向229户业主收取9988.00元;造纸分公司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向122户业主收取7360.00元。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文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严禁单独收取或与电费捆绑收取。”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违规收取公共分摊电费合计163347.00元。7、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其中长仪分公司按照3000.00元/户的标准向4户业主收取12000.00元。依据天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3〕203号)文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的规定,你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合计12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7034.12元。
-元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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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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