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东湳仓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甄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6G1X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北仑区霞浦吉霞路18号1幢(1);2幢(1);3幢(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1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21)566号
傅**
宁波市东湳仓储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
2021-07-01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21)565号
张**
宁波市东湳仓储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5﹞18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21日13时26分许,在宁波市东湳仓储有限公司堆场内发生一起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轮胎碾压导致一人死亡的特种设备相关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