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驿旅疆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靳国庆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4MACKTGJP4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库尔德宁镇阿热勒村库尔德宁景区十里画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巩市监处罚(2026)100号
伊犁驿旅疆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观光车的行为属实。
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2
伊巩市监处罚〔2026〕71号
伊犁驿旅疆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天车甜面酱(1瓶)和辣香粉(15瓶);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