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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新区榨油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祥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6GK71L9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新区安置房19号楼3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安市监处[2023]52号
经查明,2020年05月21日以来,当事人经核准取得字号名称为瓮安县宋五哥磨子粉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文峰社区七星路口从事米粉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022年,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期间,未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生产的食品(米粉)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图片7张,证明了2023年03月23日09时29分至10时32分,本局执法人员莫俊、张艳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设立在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文峰社区七星路口的瓮安县宋五哥磨子粉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2022年度所生产的食品(米粉)的送检《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理或者销毁情况”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记录》,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03月27日,本局办案人员制作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03月27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了2020年05月21日以来,当事人经核准取得字号名称为瓮安县宋五哥磨子粉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文峰社区七星路口从事米粉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022年,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经营期间,未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生产的食品(米粉)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0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食品原料(大米)供货者(瓮安县李荣江香米批发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收款收据)》复印件共5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履行食品原料(大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0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2020年10月至2023年01月的食品(米粉)《销售记录》复印件5份,证明了当事人已依法履行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0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食品安全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C22522700704132557)和本局办案人员提取的《检验报告》(NO:DC22522700704132557)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2年生产的食品(米粉)经抽检为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03月27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本局执法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2
瓮安市监处[2023]49号
经查明,2014年11月以来,当事人经核准取得字号名称为瓮安县新区榨油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新区安置房19号楼3号门面从事菜籽油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未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生产的菜籽油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3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图片3张,证明了2023年03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莫俊、张艳在开展食品小作坊安全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设立在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新区安置房19号楼3号门面的瓮安县新区榨油坊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2022年度所生产的食品(菜籽油)的送检《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理或者销毁情况”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记录》,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03月15日,本局办案人员制作送达当事人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03月15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了2014年11月以来,当事人经核准取得字号名称为瓮安县新区榨油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新区安置房19号楼3号门面从事菜籽油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未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生产的菜籽油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03月15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余庆县万兴菜籽油收购点(供货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余庆县万兴粮贸出库送货单》打印件各1份和2023年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03月15日,当事人提供给本局办案人员的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本局执法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