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嘉邦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隆标 | 注册资本:49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399RJ55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中大道589号1号楼1-7、1-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3
(2024)赣1129行初177号
行政确认
上饶市琪鑫嘉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赣1102民初6310号
保险纠纷
上饶市嘉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3
2021-12-29
(2021)赣1102民初6243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上饶市嘉邦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9
(2021)赣1102民初6243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上饶市嘉邦贸易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处罚〔2025〕82号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48度杨林肥酒(精品)”,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为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15110200056,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通过条码追溯程序查询该条码,该条码对应的企业名称为云南甘来酒业有限公司。2025年7月30日,我局发函给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5日回函,该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该批次商品是当事人从河南裕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24年12月9日入库,数量为12瓶,进价13.39元/瓶,销售价16.8元/瓶,已销售2瓶,库存10瓶。货值金额201.6元,获取利润6.82元。
当事人经销的“AUN男士抗菌消臭船袜”、“AUN女士抗菌消臭短袜”,标签均标注的品牌商为泉州市爱优恩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为晋江市红日袜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形码分别为6926123104170和6926123104200。通过条码追溯程序查询,该两个条码对应的企业名称均为晋江市红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30日,我局发函给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晋江市红日袜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晋江市红日袜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上述两款袜子是当事人从泉州市爱优恩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2025年6月11日入库。其中AUN男士抗菌消臭船袜购进20双,购进价 7.5元/双,销售价是10.9元/双,已销售18双,库存2双,货值金额218元,获取利润61.2元;AUN女士抗菌消臭短袜购进40双,购进价 7.5元/双,销售价是10.9元/双,已销售4双,库存36双。货值金额为436元,获取利润13.6元。两款袜子货值金额共计654元,共获利74.8元。
当事人经销的“地道肉肠(黑胡椒味)”,是从上饶市远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2025年6月27日入库。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制造商为山东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为6941174475123,通过条码追溯程序查询,该条码对应的企业名称为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7月30日,我局发函给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协查山东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沂河新区分局回函称山东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为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子公司,且条码已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了子公司备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山东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50605J3S地道肉肠(黑胡椒味)冒用福建省力诚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经销的“全价鲜肉犬粮”,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品牌商为江苏蓝色麦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山东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为6921306303524,通过条码追溯程序查询,该条码对应的企业名称为蓝色麦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拥有。2025年7月30日,我局发函给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山东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该局对山东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没有上述商品条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蓝色麦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也没有委托该公司生产。该局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批次商品是当事人从郑州浩铖锦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25年6月30日入库的。数量:3包,进价71元/包,销售价99元/包,已销售1包,库存2包。货值金额为297元,获取利润28元。
当事人经销的“宠物零食猫用胖酱鸡肉鹿肉配方”,是从郑州浩铖锦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月18日入库。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商标持有人为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生产商为山东派森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为6971496464673。通过条码追溯程序查询,该条码对应的企业名称为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2025年8月4日,我局发函给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山东派森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该公司有委托生产合同和委托方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为凭,不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
当事人经销的“木塑鹿角S”,是从郑州浩铖锦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9月5日入库。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制造商为南京通孚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为南京宠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为6942018267058。通过条码追溯程序查询,该条码对应的企业名称为南京通孚轻纺有限公司。2025年8月4日,我局发函给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南京通孚玩具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
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9.62元,处3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3109.62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