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潮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晋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10MAEBXUMUX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社区二期葛店潮玩街区E97T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5〕401号
当事人作为葛店经开区潮玩街的开发商和经营者,自2025年2月潮玩街开业起负责该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管理。该项目共建设商铺100家,截至调查时已对外出租85家。其中,70家商铺自开业起向当事人缴纳过水费,另外15家因在租赁时预存的5吨水尚未使用完毕,暂未缴纳水费。当事人采取预收费方式,按5元/吨的价格向商户收取水费,共收取水费30100元。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水务集团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鄂州价〔2015〕25号)及《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价费〔2015〕76号)有关规定,目前鄂州市内的标准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3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4元/吨,合计3.7元/吨。当事人向鄂州市葛华新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缴纳水费的价格为3.7元/吨。当事人在代收代缴水费过程中存在加价收费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共超标准收取水费7826元,认定为违法所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将水费标准调整为3.7元/吨。本局于2025年8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鄂州市监责退〔2025〕56003号),要求当事人退还多收水费。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的7826元全部退还相应商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7826元,上缴国库。
7826.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