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昌松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27222487101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扬中市新坝镇双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26
2015-06-26
(2015)南商初字第20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六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6-26
2015-06-26
(2015)南商初字第20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六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税稽罚﹝2024﹞1号
针对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检查情况如下:1.发票违法方面票流情况:根据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书(扬检检建受[2023]31号)内容,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接受淮安市援华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4107704-34107706、34107708、34107836-34107845,金额合计1282041.08元,税额合计217946.92元。货物流:你单位在2016年9月、2016年12月的账务处理中反映现金购进原材料,涉及淮安市援华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282041.08元,税额合计217946.92元,根据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案卷资料中对实际控制人郭训红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援华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资金流:你单位在2016年9月、2016年12月的账务处理中反映现金购进原材料,涉及淮安市援华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282041.08元,税额合计217946.92元,根据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案卷资料中对实际控制人郭训红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援华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支付货款,镇江市华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是按9%左右的开票点以现金方式支付开票费用。你单位2016年9月、2016年12月在原材料科目中核算了上述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82041.08元,税额合计217946.92元,已于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全部用于向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增值税方面: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增值税,应作进项转出。综上,你单位在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淮安市援华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282041.08元,税额合计217946.92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上述少缴的增值税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7.35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对你单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合计114422.14元。
114422.14元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