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岩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797192379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物流园区内第B栋517-5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3
(2025)吉0382民初107号
保险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公司
双辽市人民法院
2
2024-05-27
(2024)冀0505民初6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3
2023-03-21
(2023)内2201民初667号
劳动争议
宋**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4
2022-12-12
(2022)内2221民初3601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5
2022-12-06
(2022)内2201民初3769号
保险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科右前旗支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6
2022-11-24
(2022)内2201民初7233号
追偿权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杨**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7
2022-11-16
(2022)内22民终2014号
保险纠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1-16
保险纠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0-08
(2021)辽0191民初76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汪**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16
(2022)内2201民初3769号
保险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科右前旗支公司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9
2021-04-13
(2021)内2201民初472号
保险纠纷
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9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7-17
2024-04-30
(2024)内2223民初5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肖**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16.91元
民事案件
3
2024-03-27
2023-07-05
(2023)辽0191执6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12
2021-04-30
(2021)辽0804执1676号
其他案由
营口金硕物流有限公司、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725.94元
执行案件
5
2021-06-11
2021-06-02
(2020)辽0381民初74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杜**等与营口隆旭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750.1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6-11
2021-06-03
(2021)辽0381民初32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营口隆旭物流有限公司与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81.5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04
2021-05-22
(2021)黑0221执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宇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6-04
2021-05-22
(2021)黑0221执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宇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侯**、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6-04
2021-05-22
(2021)黑0221执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宇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侯**、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6-04
2021-05-22
(2021)黑0221执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齐齐哈尔宇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税稽罚﹝2024﹞4号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你公司与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10份,金额998,578.00元,税额89,872.00元,价税合计金额1,088,45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你公司取得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8,578元,税额89,872元,价税合计1,088,45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二)增值税及附加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因有留抵税额,核减留抵后应在2021年3月及8月补缴增值税73,194.52元和16,677.48元;同时在2021年3月及8月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23.62元和1,167.42元;在2021年3月及8月补缴教育费附加2,195.84元和500.33元;在2021年3月及8月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463.89元和333.5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89,87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91.04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的同时少缴教育费附加,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96.16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
对你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100,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