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凤冈县龙泉镇鸿星幼儿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宗书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7MA6HYX316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4﹞02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份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明对该校师生提供热食类食品服务。直至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加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用于加工的部分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具体为:双汇牌王中王优级火腿肠;规格:60g*10支/包;数量:1包(10支);生产日期:2023年8月15日;保质期:6个月。按照时间推算,上述食品(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用来加工制作给该校师生食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查实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原因、数量及物证等有关事实。 证据四:《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证据五:现场检查的图片4张,证明了案件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堂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其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食品(原料)过期的行为事实及事后积极整改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出货台账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一周带量食谱表,证明暂未加工给本校师生食用。 证据九: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罚款5.0万元#
50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2
凤消行罚决字﹝2023﹞第0072号
2023年9月6日,我大队两名消防监督员在对凤冈县龙泉镇鸿星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教学楼外窗设置金属防盗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给予凤冈县龙泉镇鸿星幼儿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凤冈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