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颖迈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禹全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MA5P4BY74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玉林市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E3幢10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6〕213号
当事人:广西颖迈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4BY74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玉林市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E3幢1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陆禹全; 2025年6月24日,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玉州检建【2025】1号),该文书显示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姜金劲、欧守宽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玉林市宁顺建材有限公司等数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业务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建议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涉案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2025年9月9日,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领导批示后决定,对广西博安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宁顺建材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正式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8日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核准设立登记。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陈康坤、陈优,其中由陈优任执行董事、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陈康坤任监事;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人民中路419-4号。 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向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该变更涉及公司共11个事项,其中包括投资人由陈康坤(出资额:2.0000万元,出资比例:66.6667%)、陈优:(出资额:1.0000万元,出资比例:33.3333%)变更为陆禹全(出资额:1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0%)、温超毕:(出资额:100.0000万元,出资比例:50%);公司名称由玉林领步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颖迈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由广西玉林市人民中路419-4号变更为玉林市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E3幢10号一楼;注册资本由3万元变更为200万等。 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桂0902刑初44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的内容显示: “被告人温超毕,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 “被告人陆禹全,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汉族,高中文化,居民......”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牟大海帮助被告人温聪、黄琳巨等人通过新注册成立或变更注册成立的广西博安建材有限公司、广西裕铠建材有限公司、广西颖迈建材有限公司、玉林市宁顺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5.5%的开票费接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虚构货物购销合同,以收取发票价税合计7.2%-7.5%的开票费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家空壳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税额合计10100927.13元,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截至案发,已查实抵扣税额共4578159.97元。牟大海主要负责介绍、对接部分上游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个人账户用于走账,收取上述四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的利润的25%,非法获利103825元。”(见判决书第10-11页)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税收损失、公司已缴纳的税款应否抵扣的问题......颖迈公司为17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虚开税额合计2593320.87元,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963906.29元(见判决书第1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8日,被告人温超毕、陆禹全伙同被告人牟大海变更注册成立了颖迈公司,陆禹全为法定代表人,温超毕为股东,牟大海主要负责对接上游公司,温超毕主要负责对接下游公司领购发票、虚开发票并制作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陆禹全主要负责走账。经查实,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颖迈公司接受广西南宁山之合建材有限公司等25家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8份,价税合计24103013.38元,税额合计2768028.72元,已抵扣税额2768028.72元。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颖迈公司向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价税合计22541942.3元,税额合计2593320.87元,已查实抵扣税额963906.29元。”(见判决书第4-5页)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超毕、陆禹全......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五、被告人温超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八、被告人陆禹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见判决书第18-21页) 本局认定当事人股东陆禹全、温超毕等二人,利用广西颖迈建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吊销广西颖迈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