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雪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2241777646L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镇大王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辽0212民初4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阜阳海道鲜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2
2023-05-31
(2022)辽0212民初35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刘**,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张**,刘*,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3
2023-05-31
(2022)辽0212民初35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刘**,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张**,刘*,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4
2023-05-31
(2022)辽0212民初35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刘*,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张**,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刘**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5
2023-05-31
(2022)辽0212民初35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刘*,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张**,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刘**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6
2023-05-31
(2022)辽0212民初35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刘*,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张**,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刘**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7
2023-05-31
(2022)辽0212民初35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刘**,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刘*,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张**,张**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8
2023-05-09
定作合同纠纷
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宏达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2-12
(2022)辽0212民初35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刘**,刘*,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张**,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12
(2022)辽0212民初35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刘**,刘*,大连杰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张**,德特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03
2017-06-07
(2017)粤04民辖终1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7-03
2017-06-07
(2017)粤04民辖终1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大连老鲜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06-08
2017-04-13
(2017)津0102民初2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尚**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旅市监处罚﹝2024﹞139号
根据举报信件中提及的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带籽炭烤鱿鱼仔”和“炭烤鱿鱼仔”包装,部分内容标示如下:带籽炭烤鱿鱼仔配料:鱿鱼、鱼籽、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芝麻、香辛料。炭烤鱿鱼仔配料:鱿鱼、海带、白砂糖、芝麻、孜然、食用盐、味精、辣椒油、香辛料。两款产品均印制生产商: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均印制:(每100克)能量832千焦、蛋白质30.0克、脂肪0.9克、碳水化合物17.0克、钠1200毫克”。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由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炭烤鱿鱼仔《检测报告》,该检验报告中各项营养成分检验结果与炭烤鱿鱼仔包装印制的营养成分表各项数值一致,故炭烤鱿鱼仔包装标注营养成分表不存在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带籽炭烤鱿鱼仔营养成分表标注的数据来源,无法证明带籽炭烤鱿鱼仔的营养成分表的真实性。当事人表示因在包装袋印制的前期排版时使用了与产品(带籽炭烤鱿鱼仔)不对应的检验报告数据,印刷厂把炭烤鱿鱼仔的营养成分表印到这批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同时当事人后来疏于检查,最终造成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错误的涉案产品流入市场。涉案的带籽炭烤鱿鱼仔为订单式生产,2024年1月29日共生产5箱,每箱5千克,计25千克。成本费用共计1043.34元。销售25千克,每千克46.6元。涉案带籽炭烤鱿鱼仔销售金额1165元。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带籽炭烤鱿鱼仔的货值金额共计1165元,违法所得为121.66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鲁舟牌鱿鱼仔经抽样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标准指标:≤4.0,实测值:8.85。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宫渔牌带籽孜然味鱿鱼仔经抽样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标准指标:≤4.0,实测值:9.6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德特牌鱿鱼仔(香辣味)经抽样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标准指标:≤4.0,实测值:13.7。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德特牌鱿鱼仔(炭烤味)经抽样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标准指标:≤4.0,实测值:19.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新顺牌鱿鱼仔(水产制品)经抽样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标准指标:≤4.0,实测值:11.48。上述涉案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鲁舟牌鱿鱼仔(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配料有鱿鱼、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芝麻、香辛料。不合格批次的鲁舟牌鱿鱼仔(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40箱,每箱5千克,计200千克。生产成本费用共计8345.6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200千克,每千克43元,销售金额8600元。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11月15日召回191.5千克,合计销售8.5千克,销售金额合计365.5元,盈利10.81元。即货值金额共计8600元,违法所得为10.81元。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宫渔牌带籽孜然味鱿鱼仔(生产日期:2024年7月22日)配料有鱿鱼、鱼籽、白砂糖、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孜然、辣椒、香辛料等。不合格批次的宫渔牌带籽孜然味鱿鱼仔(生产日期:2024年7月22日)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10箱,每箱5千克,计50千克。成本费用共计2015.06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50千克,每千克42元,销售金额2100元。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11月28日召回30千克,合计销售20千克,销售金额合计840元,盈利33.98元。即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为33.98元。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德特牌鱿鱼仔(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配料有鱿鱼、鱼籽、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辣椒、芝麻、香辛料。不合格批次的德特牌鱿鱼仔(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4箱,每箱5千克,计20千克。生产成本共计726.55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20千克,每千克38元,销售金额760元。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12月6日召回16.38千克,合计销售3.62千克,销售金额合计137.56元,盈利6.05元。即货值金额共计760元,违法所得为6.05元。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德特牌鱿鱼仔(炭烤味)(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配料有鱿鱼、鱼籽、植物油、白砂糖、辣椒油、食用盐、味精、芝麻、香辛料。不合格批次的德特牌鱿鱼仔(炭烤味)(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4箱,每箱5千克,计20千克。生产成本费用共计728.53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20千克,每千克38元,销售金额760元。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12月6日召回9.8千克,合计销售10.2千克,销售金额合计387.6元,盈利16.05元。即货值金额共计760元,违法所得为16.05元。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新顺牌鱿鱼仔(水产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配料有鱿鱼、白砂糖、食用盐、味精、芝麻、香辛料、植物油。不合格批次的新顺牌鱿鱼仔(水产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1箱,每箱5千克,计5千克。成本费用共计211.65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5千克,每千克49元,销售金额245元。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12月9日召回3千克,合计销售2千克,销售金额合计98元,盈利13.34元。即货值金额共计245元,违法所得为13.34元。当事人生产的被抽检不合格的五款五批次鱿鱼仔的货值金额共计12465元,违法所得为80.23元。根据举报信件中提及的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味鱿鱼仔”和“原味鱿鱼仔”包装,部分内容标示如下:香辣味鱿鱼仔营养成分表印制:(每100克)能量834千焦、蛋白质28.3克、脂肪4.7克、碳水化合物10.5克、钠326毫克”。原味鱿鱼仔营养成分表印制:(每100克)能量881千焦、蛋白质30.0克、脂肪4.6克、碳水化合物11.6克、钠415毫克”。两款产品均印制生产商: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人向我局提供的由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产品香辣味鱿鱼仔、原味鱿鱼仔的营养成分的钠值检验报告,两款涉案产品香辣味鱿鱼仔、原味鱿鱼仔的检验结果分别是(每100克)钠960毫克、(每100克)钠899毫克。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由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香辣味鱿鱼仔和原味鱿鱼仔的营养标签数据来源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各项营养成分检验结果与涉案香辣味鱿鱼仔和原味鱿鱼仔的包装印制的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值326MG/100G、425MG/100G数值一致,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予认可,要求自我送检核实。送检核实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由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两款涉案产品香辣味鱿鱼仔、原味鱿鱼仔的检验结果分别是钠1435毫克、钠1341毫克。双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均显示钠值含量超出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示内容的允许误差范围。涉案的香辣味鱿鱼仔为订单式生产,2024年8月1日共生产5箱,每箱5千克,计25千克。成本费用共计1107.99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25千克,每千克46.66元,涉案香辣味鱿鱼仔销售金额1166.5元。涉案产品召回数量为0千克。当事人生产的香辣味鱿鱼仔的货值金额1166.5元,违法所得为58.51元。涉案的原味鱿鱼仔为订单式生产,2024年5月1日共生产8箱,每箱5千克,计40千克。成本费用共计1693.37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40千克,每千克46.66元,涉案原味鱿鱼仔销售金额1866.4元。涉案产品召回数量为0千克。当事人生产的原味鱿鱼仔的货值金额1866.4元,违法所得为173.03元。当事人生产的两款涉案产品香辣味鱿鱼仔和原味鱿鱼仔的货值金额共计3032.9元,违法所得为231.54元。
1、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3.43元,罚没款金额合计2433.43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2
旅市监处罚﹝2024﹞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生产的鱿鱼仔(香辣味),经抽样检测,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4.0,实测值:7.35,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鱿鱼仔(香辣味)选用合格的原辅料,通过缓化、分割、整形、调味、烘烤、鱿鱼筒料拌料、鱿鱼筒皮填充、真空包装、高温杀菌、定量包装,至成品入库。每个工作日对车间及加工设备进行消毒。产品定量罐装后通过传输带进入杀菌锅50分钟,温度控制在110度。每批次产品都通过自检对外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入成品库。每年当事人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产品进行检验,未发现问题。不合格批次的鱿鱼仔(香辣味)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5箱,每箱5千克,计25千克。生产成本为投入鱿鱼仔半成品筒皮10千克,费用467.826元,鱿鱼筒料7.5千克,费用209.475元,辅料有大豆蛋白7.5千克、盐0.12千克、糖0.3千克、味精0.225千克、辣椒油0.3千克,辅料费用累计71.649元,电费、水费、人工费累计45元,包材费用48.3元,生产出鱿鱼仔(香辣味)成品25千克,成本费用共842.25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25千克,每千克34元。不合格品鱿鱼仔(香辣味)销售额850元。生产完成后全部销售给客户,没有剩余。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鱿鱼仔(香辣味)的货值金额共计850元,违法所得为7.75元。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生产的鳕鱼烤鱼片,经抽样检测,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4.0,实测值:6.55,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鳕鱼烤鱼片选用合格的原辅料,通过缓化、整形分割、调味、烘烤、拌料、烘烤、拉松、定量包装,至成品入库。每个工作日对车间及加工设备进行消毒。产品通过烘烤烤制同时起到杀菌作用。每批次产品都通过自检对外观、水分、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入成品库。每年当事人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产品进行检验,未发现问题。不合格批次的鳕鱼烤鱼片为订单式生产,共生产6箱,每箱5千克,共计30千克。生产成本为投入烤鱼片半成品30.6千克,费用929.07元,辅料有盐0.459千克、糖3.366千克、味精0.918千克、山梨糖醇2.754千克,辅料费用累计59.28元,电费、水费、人工费累计190.31元,包材费用14.5元,生产出鳕鱼烤鱼片成品30千克,成本费用共1193.16元。以千克为销售单元,销售30千克,每千克60元。不合格品鳕鱼烤鱼片销售额1800元。生产完成后全部销售给客户,没有剩余。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鳕鱼烤鱼片的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为606.84元。涉案两款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50元,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614.59元。当事人建立了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现场检查没有库存。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问题食品数量为零。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违法的行为。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没收金额:0.061459万元。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四、是否宽大处理:是。
20000.00元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3
(旅)应急罚﹝2024﹞6009号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滕菲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滕菲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大连市旅顺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