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园园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3578407317X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36号华豪丽晶1期1层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08
(2020)陕01民终19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昌润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爱窝窝酒店有限公司,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5-15
(2017)陕0103执465号
借款纠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高*
执行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5-06-26
(2025)陕0103执异2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师*、蒋*等与冯*、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24
2024-10-31
(2024)陕0103执异3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西安唐翰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冯*、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17
2021-03-01
(2021)陕0103执1869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10
2020-09-21
(2020)陕0103执恢57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冯*、马*、高*、陕西昌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09
2019-09-16
(2018)陕0103民初117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安爱窝窝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313.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09
2020-09-08
(2020)陕01民终19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昌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爱窝窝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6656.5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25
2020-09-01
(2020)陕01民终29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史*,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9-25
2019-10-18
(2019)陕0103民初49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079.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6-02
2020-05-21
(2019)陕0103民初14631号
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6188.77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1-28
2018-10-18
(2018)陕民申2169号
白*与陕西昌润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碑市监处罚﹝2025﹞0091号
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3部电梯位于昌润广场立强新天地商业楼,注册代码为31306101032014020001、31306101032014020002、31306101032014020003,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之后虽未负责昌润广场运营管理,但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继续使用。
西安融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涉案三部电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已经认识到错误。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方面,建议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二十四项《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适用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涉案三部电梯,并处罚如下:罚款45000元整。
45000.00元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