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泉星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亚玲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AY7Q7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拜泉镇星火社区泉兴尚城5号楼1-2层4号门(东五南二道街南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3]120号
2023年9月6日,根据侵犯商标专用权整治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泉星食品超市进行检查,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入口右手侧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展柜内陈列有待销售的“NIKE”品牌标识的袜类商品,数量2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销售“NIKE”品牌商品的销售商品授权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袜类商品予以鉴定,至2023年9月8日,我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我局委托鉴定的标有“NIKE”商标的袜子系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涉案袜类商品2双依法予以扣押。为查明事实真相,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泉星食品超市于2023年5月3日从拜泉县北二针织市场购进标有“NIKE”标识的袜类商品共2双,进价为5元/双,售价8元/双。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2023年9月6日,根据侵犯商标专用权整治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泉星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展柜内陈列有待销售的“NIKE”品牌标识的袜类商品,数量2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销售“NIKE”品牌商品的销售商品授权书。2023年9月8日,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标有“NIKE”商标的袜子系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5.《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真伪的事实。
6.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系侵犯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3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3]A03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