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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御药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咏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303553075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8号广电江湾新城内49-50-5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在“药师帮”平台购买瑞舒伐他汀钙片(包装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为“AstraZeneca UK Limited”,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160545”,受托企业为“IPR Pharmaceuticals,INCORPORATED”,产品批号为“505988”,分包装批号为“2312A66”),购进价格139.33元/盒,共购进3盒,总购进金额417.99元,供货商为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收货后,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药品通过店内电脑的“云药家”系统登记入库。 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药品分别于2025年2月16日售出1盒、2月23日售出2盒(均销售给同一消费者刘利昌),截至本局执法人员11月10日检查时,该批次药品已售罄。其销售单价为152元/盒、共计销售456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药品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障协议书和质量证书、随货同行单、发票等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资料,并依法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本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硚市监协查〔2025〕T45号)核实当事人购进案涉批次药品情况。2025年6月13日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协查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情况的复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60号),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自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案涉批次药品,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符。 同时,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协查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情况的复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319号)及附件材料显示,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产品批号为“505988”,分包装批号为“2312A66”)进行了甄别,出具认定意见: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假药。 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了被认定为假药的药品,故认定当事人存在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得知案涉药品为假药后,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对案涉药品进行召回,因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故未能召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假药的涉案货值金额为456元。已销售的3盒药品,因无退货退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38.0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8.01元。
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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