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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毛李镇永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2MA4D5M791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洋县毛李镇东升路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4日由公司总部配送9.8kg小黄姜和10.5kg小籽龙眼,随货同行有小籽龙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未索取上述农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初步义务。小黄姜购进价格为6.2元/kg,购进金额为60.75元;小籽龙眼购进价格为15.87元/kg,购进金额为166.67元。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分别以3.98元/kg和19.98元/kg的价格将小黄姜和小籽龙眼全部销售完毕,计上述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共248.79元,购进金额共227.42元,从中获利21.37元。在接到本局送达的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2026年1月29日发出了召回公告,因涉案小黄姜和小籽龙眼已全部销售,未召回任何产品,当事人已向本局说明情况并提交召回公告张贴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37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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