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火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保军 | 注册资本:100.188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6103N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静处﹝2026﹞062025001742号
经查,当事人上海火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9日起于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762-772号103室对外从事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维修及配件零售的经营活动。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从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574元的进货价购进了1辆型号为TDR143Z的小牛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199222553430557),到货后在实体店铺及“京东”平台以人民币4799元的标价进行销售。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自愿免费将该车辆提供给我局进行检验。2025年12月15日,我局委托检验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TQ2514820138),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本次产品抽查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相关规定。详见本报告检验结果汇总页。”检验结果汇总显示“检验项目:整车质量;质量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55kg;检验结果:80.4kg;单项判定:不符合”。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收到我局出具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沪市监静检果告[2025]062025001742号)和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799元,当事人对外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0.959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9598.00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沪市监虹处﹝2025﹞0920250000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从上海左东右西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辆规格型号为TDR76Z的电动自行车,放置于店内待售。2024年10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当事人遂于当日将上述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中的1辆出售给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414820032),报告显示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辆规格型号为TDR76Z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1日,我局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ZJ202410Z767060)及附后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S2414820032)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已在店内公示了上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共计购进2辆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其中1辆出售给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另1辆为备用样品,已贴上抽查封样单后暂存在店内,现已停止销售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从上海左东右西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共计2辆,进货单价是3099元/辆(含增值税356.52元/辆)。当事人共销售了1辆上述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即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购买后用于抽样检验的1辆电动自行车,售价为3399元(含增值税391.04元)。当事人共计购进2辆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增值税率为13%,附加税率为12%,税前成本为2742.48元/辆,税前售价为3007.96元/辆,附加税4.14元/个。截至案发,共售出1个,故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6798元(3399*2),违法所得为261.34元(3007.96-2742.48-4.14)。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完成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0.026134万元,罚款0.6798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798.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