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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2A0YLU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518号101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文综罚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文综罚字〔2025〕1号案件名称:青田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被处罚人名称:青田大象广告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M法定代表人:陈*主要违法事实:青田大象广告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印刷经营活动。2024年3月26日完成“藤茶宣传册500份、林长制三折页宣传册4000份”的印刷业务1笔,违法经营额1950元。2025年4月25日通过伪造印刷经营许可证入围2025-2026丽水市开放式印刷框架协议项目获取政采云订单1笔,违法经营额26400元。两笔订单共计经营额28350元,扣除必要成本违法获利8525元。青田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525元;罚款人民币4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青文综罚字〔2025〕1号缴款通知书(电子)》的缴款二维码以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计算违法所得,《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6月10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0元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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