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南兮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MAC56Q0X7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389号41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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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1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将规格为150g/包的“金疙瘩”速冻面米制品按照200g/包的规格进行重新包装成“金疙瘩——黄金小鱼鱼”,该产品标签内存在虚假内容、冒充他人资质信息、商品条码、营养成分表标识方式和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且外包装标注的产品介绍语及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内发布的宣传用语存在虚假,同时当事人还委托他人为其店铺进行刷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将规格为150g/包的“金疙瘩”速冻面米制品按照200g/包的规格进行重新包装成“金疙瘩——黄金小鱼鱼”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金疙瘩——黄金小鱼鱼”标签内存在虚假内容、冒充他人资质信息、营养成分表标识方式和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商品条形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委托他人为其店铺进行刷单,属于虚构交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的行为、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冒用他人的商品条形码三个违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择一重处。因当事人已关闭店铺并停止经营,违法行为已改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61.52元。当事人生产的“金疙瘩——黄金小鱼鱼”外包装及网页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综上所述,三项并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1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为1161.5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将规格为150g/包的“金疙瘩”速冻面米制品按照200g/包的规格进行重新包装成“金疙瘩——黄金小鱼鱼”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金疙瘩——黄金小鱼鱼”标签内存在虚假内容、冒充他人资质信息、营养成分表标识方式和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商品条形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委托他人为其店铺进行刷单,属于虚构交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的行为、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冒用他人的商品条形码三个违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择一重处。因当事人已关闭店铺并停止经营,违法行为已改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61.52元。当事人生产的“金疙瘩——黄金小鱼鱼”外包装及网页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综上所述,三项并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1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为1161.52元。
29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