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农垦童悦托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BLEJJ8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园丁小区商服楼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查明,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4〕01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宝市监当罚〔2024〕006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托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2024年3月8日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1份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 谭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其个人的身份信息。
5.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 2024年3月8日现场情况。
6. 2024年2月2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宝市监责改〔2024〕011号)复印件1份,证明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事实。
7.2024年2月28日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宝市监当罚〔2024〕006号)复印件1份,证明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