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汇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布鲁克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7MA791DMD5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以东15公里处、国道217线817处与省道321线交汇处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2025)新2827民初2016号
合同纠纷
巴州汇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布鲁克加油加气站
恩***
和静县人民法院
2
2025-02-24
(2025)新2827民初1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巴州汇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布鲁克加油加气站
陈**
和静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3
(2025)新2827民初1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巴州汇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布鲁克加油加气站
陈**
和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34号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公账户和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流水,第三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单位提供的《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巴音布鲁克加油加气站销售台账》、《租赁合同》、《2024年天然气销售台账》,预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及主营业收入明细账复印件,情况说明,检查所属期内申报表等证据资料,证明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第一款“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第一款“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对公账户和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流水,第三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单位提供的《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巴音布鲁克加油加气站销售台账》、《租赁合同》、《2024年天然气销售台账》,预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及主营业收入明细账复印件,情况说明,检查所属期内申报表等证据资料,证明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第一款“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第一款“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经过计算,你单位少缴增值税495855.20元,多缴增值税1055.37元(其中2022年5月153.37元,2022年10月902.00元)由你单位自行申请退抵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上述涉及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未以少缴增值税495855.2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多缴增值税1055.37元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359203.56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