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竹溪县溪山苑餐饮俱乐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CJDW020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丰溪街(镇政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均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及进货票据(凭证)。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茉莉糖浆(风味饮料浓浆)共购进1瓶,购进价6.00元/瓶;蜂蜜柚子茶(果酱)共购进1瓶(桶),购进价6.00元/瓶(桶)。上述食品均是当事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制作饮料饮品时根据搭配需要拿出来直接进行使用,不单独销售或使用,无销售价格。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茉莉糖浆(风味饮料浓浆)剩1瓶、蜂蜜柚子茶(果酱)剩1瓶(桶)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396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向我局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资质证明、进购票据(凭证)和使用(销售)记录或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销售)记录或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茉莉糖浆(风味饮料浓浆)1瓶、蜂蜜柚子茶(果酱)1瓶(桶);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茉莉糖浆(风味饮料浓浆)1瓶、蜂蜜柚子茶(果酱)1瓶(桶); 3.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