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漫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琼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C9M3HH2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工业四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342号
当事人2023年2月22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工业四路开办“威宁漫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塑料制品制售、电线、电缆经营等活动。 当事人陈述,2023年4月份上旬从一开车上门推销电线电缆的云南省昆明市刘姓男子手中,以80元/卷的价格购进2卷标称“昆明奔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班章”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长度:100m,ZC-BVR-450/750 1×4mm² ,以下简称班章电线),以20元/卷的价格购进50卷标称“昆明科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奔骏”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长度:100±5m,BLV-450/750 1×6mm² ,以下简称奔骏电线)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班章电线的售价为90元/卷、奔骏电线的售价为25元/卷。 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班章电线、奔骏电线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1.班章电线检验项目中“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标志”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奔骏电线检验项目中“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绝缘老化后抗张强度”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上述班章电线的检验报告(编号:L-03-2023-005 3)、奔骏电线检验报告(编号:L-03-2023-0054)后,未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陈述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对其销售的班章电线、奔骏电线抽检后,已主动将除备用样品之外的剩余奔骏电线退回发货人,但其提供的退货票据上无发货人签章、物流单据上无收件人和具体的电线品牌,其在规定提供材料期限内也未能向本局提供退货凭证、退货记录等证明材料,故本局对当事人所述已将上述剩余不合格奔骏电线退回发货商的说法不予采信。 当事人在本局抽检和调查取证期间均无法提供上述两种涉嫌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资质等有关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证明材料,在其经营活动中也未建立电线电缆等产品的销售记录,故其实际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无法查清,应按照经当事人确认的抽样单记载抽样基数和售价作为其涉案货值金额计算基数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货值金额认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线的货值金额:班章电线2卷×90元/卷(售价)+奔骏电线50卷×25元/卷(售价)=1430元。参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有关违法所得的解释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记录、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其销售的班章电线、奔骏电线的实际进货数量和进价无法查清,故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实际经营和签收涉案班章电线、奔骏电线检验报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证索票购进和销售不合格班章电线、奔骏电线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完整退货凭证的事实。 3.检查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且现场放置有涉案班章电线、奔骏电线备用
罚款0.214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145.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2
威市监处﹝2023﹞162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02月22日,住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五里岗街道工业四路集仓储及销售为一体的标准化厂房内,主要从事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等。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贵阳一姓田的批发商手中,以58元/卷的价格购进95卷标称“贵阳乌当贵新电器厂”生产的“贵欣”牌铝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2x6m² ,BLVVB,电压:450-750V,生产日期:2022年2月,标长:100M),以25.2元/卷的价格购进75卷标称“贵阳乌当贵新电器厂”生产的“贵欣”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型号:2x6m² ,BLVVB,电压:300-500V,生产日期:2022年2月,标长:50M)置于其店内货架上销售,并分别以75元/卷(型号:2x6m² ,BLVVB,电压:450-750V,标长:100M)对外售出5卷,以35元/卷(型号:2x6m² ,BLVVB,电压:300-500V,标长:50M)的价格对外售出3卷。 当事人经营的电线电缆普遍使用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规定,上述涉案电线电缆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产品种类,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涉案电线电缆3C认证证书已于2016年8月2日被发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现处于撤销状态。同时,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期间均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电缆的供货商证照资质、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资质等有关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参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9号)中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参照原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有关违法所得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线的违法所得:(5卷×75元-5卷×58元)+(3卷×35元-3卷×25.2元)=11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货值金额认定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线的货值金额:95卷×75元/卷(售价)+75卷×35元/卷(售价)=9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电线电缆等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1010105454940)复印件1
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