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马口自来水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红洲 | 注册资本:8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181161259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马口王家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鄂0984民初1641号
劳动争议
吴**
汉川市马口自来水公司
汉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6号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规〔2025〕1号)的定价内容,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为县人民政府定价,原汉川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川价管〔2009〕02号)文规定“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分为四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在的每吨1.10元调整为1.45元……。水价调整后取消现行的底吨收费,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仍按原水价执行”,2009年3月2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当事人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生活用水未按文件规定的每吨1.10元的标准执行,实际执行的标准为每吨1.45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区分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无法统计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生活用水的吨数,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责令整改:2025年12月1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汉川市监责改〔2025〕281号),责令在2025年12月02日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遵照汉川市价管〔2009〕02号等相关规定,对低保户家庭降低水价。当事人自接到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已经对辖区低保户家庭收费改为1.10元/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指示精神执行。同时于2025年12月9日在汉川市马口自来水公司党务、司务公开栏上张贴了针对于低保户家庭自来水收费的退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鉴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影响成都以及改正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6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