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港市摩登网咖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清水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5P96RE0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19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文综罚字﹝2024﹞31号
2024年09月22日15时16分至15时36分,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莫邪(20080021040),周寿英(20080021037),黄永妮(200800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贵港市摩登网咖馆检查时,该场所正常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有40人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20号机的上网消费者(廖致远,男,出生于2007年5月20日,17周岁,身份证号码:450881200705200371,现居住地址,桂平市木乐镇居安路16号。)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场所的入场登记表,并通过收银电脑的嘟嘟牛系统查询,未发现登记有20号上网消费者廖致远的身份证件信息,也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执法人员让廖致远填写了网吧现场消费提取单一份。现场负责人林文颖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号上网消费者廖致远上网消费凭证一份18元,并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林文颖全程陪同检查。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0日,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桂平市公安局木乐派出所发函《关于协助核查廖致远户籍情况的函》。2024年10月12日,收到桂平市公安局木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廖致远,性别:男,出生日期:2007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450881200705200371,住址:广西桂平市木乐镇居安路16号,户籍证明廖致远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在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贵港市摩登网咖馆2024年1月1日至10月21日的违法行为,平台显示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件1个,即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未结案。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杨勇辉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杨勇辉承认了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195-9号的贵港市摩登网咖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在电脑嘟嘟牛管家系统里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登记表里没有登记这名消费者的身份信的事实,对现场所拍的照片,确认无异议并签字。同时杨勇辉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和经营者梁清水身份证、法人委托书、贵港市摩登网咖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2024年10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因2024年09月22日,现场负责人林文颖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号上网消费者廖致远上网消费凭证一份18元,故认定该网吧违法所得18元。现已查明:2024年9月22日,贵港市摩登网咖馆接纳廖致远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核查该场所的电脑嘟嘟牛管家系统里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入场登记表,未发现登记有廖致远的有效身份证件,也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当事人上述的两个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8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贵)文综检字〔2024〕1260号1份;2. 现场检查相片9份;3.《网吧现场消费情况提取单》1份;4. 受委托人杨勇辉和经营者梁清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 经营者授权委托书1份;6. 受委托人杨勇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 7. 贵港市摩登网咖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8.《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廖致远户籍情况的函》1份;9.桂平市公安局木乐派出所出具廖致远《户籍证明》1份;10.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查询截图1份。当事人于2024年09月22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4项)第5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情节“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25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09月22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4项)第11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情节“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以下的”符合“从轻处罚”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综上行为,当事人违反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两个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的两个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违反的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整(¥:18元)。
3500.00元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11-12
2
﹝贵﹞文综罚字﹝2023﹞26号
贵港市摩登网咖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07-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9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