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倪彬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继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KYGN9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大河口社区一组(郭晓芳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243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销售的下列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1、袋装夏威夷果,数量13袋,袋净含量500g/袋,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共购进20袋,购进价格20元/袋,销售价格29.8元/袋,进货货值金额为596 元,违法所得金额为208.6元;2、盒装碧根果2盒,净含量500g/盒,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共购进20盒,购进价格18元/盒,销售价格30元/盒,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40元;3、袋装碧根果1袋,净含量500g/袋,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共购进15袋,购进价格16元/袋,销售价格30元/袋,货值金额为 45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20元。上述无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1646元,违法所得共计金额为1198.6元。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均系由武汉送货车上门推销采购的。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无法核实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的行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3〕4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应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对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预包装食品予以现场销毁。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98.6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