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沁阳市福安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MA9KFGEG7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口路西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5
(2025)豫08民终919号
劳动争议
王**
沁阳市福安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乡市交当罚(2026)000000426号
豫HN3193、豫HPY13挂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宁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11
2
宁乡市交当罚(2026)000400428号
豫HM3195、豫H39S6挂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壹仟捌佰元整
1800.00元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宁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6-11
3
沁市监处罚〔2025〕197号
经查,沁阳市福安物流有限公司拥有车载LNG气瓶运输车21辆,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的有17辆,其中1、豫HJ5535 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2、豫HK9250 气瓶编号:17 Z895B-35-021,制造日期:2017年9月;3、豫HT0769 气瓶编号:19P995-146-65,制造日期:2019年12月;4、豫HK5339 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5、豫HT5339 制造日期:2019年10月,气瓶编号无法识别;6、豫HN5606 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7、豫HT7120气瓶编号:20Z1350-067-074,制造日期:2020年10月;8、豫HS0201 气瓶编号:**P1350-18-**,制造日期:2023年7月;9、豫HS3661制造日期:2023年1月,气瓶编号无法识别;10、豫HU3826制造日期:2024年6月,气瓶编号:20B1350-042-038;11、豫HS3882 制造日期:2023年6月,气瓶编号:23Z1350-045-159;12、豫HU2672 制造日期:2023年9月,气瓶编号无法识别;13、豫HT1127 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14、豫HT0557 制造日期:2024年7月,气瓶编号:SD240703020;15、豫HP0130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16、豫HK6587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17、豫HV8295仅提供行驶证,气瓶编号无法识别。 截止2025年5月28日,上述17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车辆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相关材料。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沁市监特令〔2025〕第061301号),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6月30日前立即停止使用涉嫌未经检验的上述车载LNG气瓶运输车、限期改正,在2025年6月30日前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详见案件证据资料) 2025年7月9日,经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查询,上述17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仍有豫HJ5535、豫HK9250、豫HT0769、豫HK5339、豫HT5339、 豫HN5606、豫HT7120、豫HT1127、豫HU2672、豫HV8295等10辆涉嫌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详见案件证据资料) 2025年9月25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9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另外1辆(豫HT1127)已售出不在公司名下,提供了车辆售出发票复印件,9辆车有部分车户司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事人提供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凭证。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沁市监罚告〔2025〕1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18万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请材料请求减轻处罚。理由:1、案涉17车载LNG气瓶运输车都是二手车,车龄较长,资料不全,手续不好补办,补办费用大,有些车主不愿花钱补办,导致不能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另外也多次与车主联系,要求回公司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相关手续,实际车辆都是挂靠在公司长期在各地拉货,如果单一为办理气瓶特种设备登记证回来损失较大,所以无法第一时间回来办理手续。公司所有车辆都是公司融资购买,因运输行业近年行情不好,较多车主没有盈利,导致公司一直处于资产负债状态,2025年7月15日前,已经办理了7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特种设备登记证,现经当事人与车主积极沟通,剩余案涉10辆车,9辆已办理了特种设备登记证,1辆(豫HT1127)已售出不在公司名下;2、 另外公司部分车户司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9辆车载LNG气瓶运输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售出车辆发票复印件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凭证。 经复核,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改正,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现已完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免除该项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既有配合办案人员调查、积极完成整改且部分车户司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可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又有不服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停用案涉特征设备的依法应从重的情节,故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格次裁量由原来的“一般”调整为“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序号5.1.15 裁量等级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
300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