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口福居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琪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900MAD2FH94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2号营地大东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幢10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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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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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岱烟处[2025]第030号
2025年4月9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金涛涛(执法证号:11090352013)、刘灵瑜(执法证号:11090352021),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岛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幢105号的贺琪深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4.2条、长白山(777)2条、利群(新版)1条、泰山(白将军)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黄金叶(硬帝豪)2条、黄金叶(小目标)2条,共计8个品种21.2条。上述卷烟的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黄华生(其自述系当事人雇员),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进一步检查又发现待售的卷烟钻石(荷花)0.5条,上述卷烟质量有疑,因当事人贺琪深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嫌疑。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黄华生始终在场,并未提出陈述与申辩,也未申请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回避。
当日,本局依法对贺琪深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依法对上述卷烟作出处理。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 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南京(炫赫门)4.2条、长白山(777)2条、利群(新版)1条、泰山(白将军)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黄金叶(硬帝豪)2条、黄金叶(小目标)2条,合计8个品种21.2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各0.1条,合计0.8条;钻石(荷花)0.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该卷烟鉴别检验损耗0.1条、留样0.1条。
现已查明,当事人贺琪深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30921103087。上述卷烟由贺琪深于2025年4月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处购入,当时以180.00元/条的价格购入卷烟南京(炫赫门)4.2条、以150.00元/条的价格购入长白山(777)2条、以175.00元/条的价格购入利群(新版)1条、以125.00元/条的价格购入泰山(白将军)1条、以70.00元/条的价格购入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以100.00元/条的价格购入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以115.00元/条的价格购入黄金叶(硬帝豪)2条、以140.00元/条的价格购入黄金叶(小目标)2条、以330.00元/条的价格购入钻石(荷花)0.5条,共计21.7条卷烟,随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放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岛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幢105号自己所经营的店内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当事人21.2条国产真品卷烟的违法进货总额为人民币2706.00元。
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核定,案发当日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钻石(荷花)的销售价格按照同类真品卷烟的零售指导价320.00元/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6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因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被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贺琪深、黄华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贺琪深、黄华生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政责任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贺琪深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贺琪深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证实了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岛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幢105号贺琪深店内查获21.7条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三、《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上述被本局查获的钻石(荷花)0.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21.2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四、本局对黄华生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贺琪深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处购入卷烟南京(炫赫门)4.2条、长白山(777)2条、利群(新版)1条、泰山(白将军)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黄金叶(硬帝豪)2条、黄金叶(小目标)2条、钻石(荷花)0.5条,共计9个品种21.7条,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尚未售出,真品卷烟21.2条的违法进货总额为人民币2706.00元的事实;
五、《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核定,案发当日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钻石(荷花)按照同类真品卷烟的零售指导价为320.00元/条,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160.00元;
六、“委托书”证明了贺琪深和黄华生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市监处罚[2024]23号)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贺琪深于2024年1月24日因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被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2025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别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的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2025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计人民币270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违法程度较重,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因无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违法行为被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过一次后,再次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706.00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189.42元;
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三、处以违法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160.00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64.00元;
四、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钻石(荷花)0.5条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253.42元上缴国库,查获的21.2条真品国产卷烟中,20.4条发还当事人,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南京(炫赫门)0.1条、长白山(777)0.1条、利群(新版)0.1条、泰山(白将军)0.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0.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黄金叶(硬帝豪)0.1条、黄金叶(小目标)0.1条,折价款计人民币105.50元返还给当事人。
253.42元
岱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