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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乐成供销合作社慎海分社棉布门市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典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94399438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乐成镇牛鼻洞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6〕185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鉴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92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120元。
192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乐市监处罚〔2023〕1066号
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为当事人采购过来的。当事人共采购了2台,每只销售价格280元,货值560元,该款家用燃气灶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家用燃气灶,1台被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带走进行检验,1台被封样在当事人店内,未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0元。抽样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被抽样的家用燃气灶。???????????????????????????????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700元;2、没收备样的家用燃气灶。
7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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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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