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泉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智红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1MAABN7PA0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2024)渝0111民初9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绿泉科技有限公司
游**,四川国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绿泉科技有限公司系2021年04月12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红,在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从事工业材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查实: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为417010461202372080的桥式起重机,首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9月13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年09月。直至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上述1台桥式起重机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且位于当事人行政办公室内录像机上监控录像显示于2025年10月7日16时56分30秒到2025年10月7日17时01分30秒,当事人使用了上述设备代码为417010461202372080的桥式起重机进行货物的吊装和搬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5年10月1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桥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整改报告》,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