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池店镇鱼大会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瑞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4D9669M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望江路88号百捷金街2幢D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11-207号
晋江市池店镇鱼大会餐饮店持有合法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2025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5C127005023),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的生面(生湿面制品)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468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等相关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要求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复检报告(报告编号:25A1125016605),复检报告显示抽样的生面(生湿面制品)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检测结果为0.515g/kg,限量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生面(生湿面制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从泉州市胜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5斤,购进价3.5元/斤。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涉案批次生面(生湿面制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但无法提供该批次生面(生湿面制品)的检验报告。上述批次生面(生湿面制品)除了被抽检的2.6斤,剩余的2.4斤在抽检当天全部加工成员工餐供员工食用,没有销售出去,没有库存。因上述批次“生面(生湿面制品)”在抽检后已经全部加工成员工餐食用,无法召回。当事人未收到食用该批次生面(生湿面制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据此认定,本案货值共计17.5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另查,上述生面(生湿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检测结果为0.515g/kg,限量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涉案生湿面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4〕4号)“该涉案生湿面,经监督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结果为1.48g/kg/(检验报告编号:CTT22070904630),复检结果为1.74g/kg(检验报告编号:FRF202200099,以复检结果为准),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根据目前现有文献资料,经专家组集体讨论和论证,专家组认为涉案上述批次生湿面属于违法生产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食品,但普通居民食用该食品导致的健康风险处可接受水平,尚不符合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本案中涉案生面(生湿面制品)经抽检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515g/kg,该值不超过1.74g/kg,故认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五项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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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