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顶(河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生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9LHC024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南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131号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3570元;2、罚款10710元。
1071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新市监〔2024〕131号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宜顶(河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LHC024L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郑生峰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1018403677
本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依法于2024年7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生产“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51件,规格为每箱180g×30袋,成本每件65元,成本共计3315元。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以每件70元的价格,将上述51件“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全部售出,得款3570元。
2024年6月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昆明市晋宁区瑞兴源超市销售的销售的上述批次的“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进行监督抽检,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验,2024年6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No:CJ20240603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苋菜红实测值:0.0175g/kg,亮蓝实测值:0.00281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确认涉案不合格批次“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为其生产的产品,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启动召回,召回涉案不合格批次“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2件(每件30袋)。
经调查,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向保定隆亿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采购200件紫薯蓉(规格每件1×3×5Kg,生产批号2024.04.25),查验并留存了对应批次紫薯蓉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出厂检验报告单》载明的检验项目不包含苋菜红、亮蓝项目。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的紫薯蓉和其他配料,生产“挞迪”牌软麻花(紫薯味)。当事人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当事人涉案产品《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管理手册》载明的出厂检验项目,不包含苋菜红、亮蓝。
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使用的紫薯蓉,苋菜红实测值:0.129g/kg,亮蓝实测值:0.0216g/kg。通过计算,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中,苋菜红含量应当为0.0171g/kg,低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实测值0.0175g/kg;亮蓝含量应当为0.00256g/kg,低于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实测值0.00281g/kg,上述情况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 带入原则相关规定。
尔后,当事人将紫薯蓉供应商更换为石家庄早田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7月4日,当事人使用其采购石家庄早田食品有限公司的蓉沙馅(紫薯蓉)生产软麻花(紫薯味)样品。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2024年7月4日生产的软麻花(紫薯味)样品进行检测。2024年7月10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B2024019413),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委托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采购石家庄早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蓉沙馅(紫薯蓉)进行检测。2024年7月18日,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B20240110336),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食品未使用着色剂苋菜红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当事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CJ2024060386)电子数据打印件和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照片电子数据打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4、涉案产品《配料记录》、《投料、和面记录》、《压面、注心记录》、《麻花成型记录》、《油炸麻花包装生产记录》复印件,《成本核算表》,《送货单》复印件,《召回计划书》、《关于主动挞迪180克软麻花(紫薯味)的公告》、《召回结果报告》,《退货单》、《销毁处理结果记录表》复印件;5、《关于宜顶(河南)食品有限公司180克软麻花(紫薯味)苋菜红、亮蓝项目不合格的情况说明》,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071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3
新市监处罚【2024】118号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案
一、没收违法所得4120元;二、罚款20000元;三、责令停产停业2日
20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