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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任长宏食品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长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R6CGGX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山水办事处工业经济开发区新型建材楼1号工业(9-96-253-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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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040号
经查,(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你店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未能提供生产加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先行处置。
你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品种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和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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