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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美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佴文辉注册资本:333.3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J48WU0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894,8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58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宁波海曙美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六支医疗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5******的补牙修复材料。上述产品生产批号为:NE*****,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6月10日,已超过有效期。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从四川牙易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4支光固化复合树脂,购进单价155.94元/支,于2021年11月28日从四川牙易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4支光固化复合树脂,购进单价166.87元/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数量为6支,2支在保质期内使用完毕,货值金额968.43元,因其作为补牙的材料使用,没有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诊疗室操作台上放置两支已拆封未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在储藏室内放置四支未拆封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生产批号为:NE*****的光固化复合树脂6支;二、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诊疗室操作台上放置两支已拆封未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在储藏室内放置四支未拆封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生产批号为:NE*****的光固化复合树脂6支;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2
甬海市监处罚﹝2023﹞47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海曙美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MA2J48WU0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33020319D1522MA2J48WU,诊疗科目:口腔科。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894号、892号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一个办公室中,一个储存药品的冰柜里摆放有1盒注射用头孢呋辛钠,10支/盒,内部装有7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759,产品批号:03310322,生产日期:21.03.13,有效期至:2023.02,均已超过有效期;货柜里的抢救箱中摆放有1盒葡萄糖注射液,5支/盒,内部装有2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719,产品批号:32103311,生产日期:21年3月31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均已超过有效期。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9日从*处购进1盒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购进单价*元/盒,于2021年05月30日从*处购进1盒葡萄糖注射液,购进单价*元/盒。当事人提供的后台记录显示,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的入库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出库3支,每次出库1支,出库时间分别为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7日;葡萄糖注射液的入库时间为2021年6月3日,出库3支,每次出库1支,出库时间分别为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10月17日,上述出库时间均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前,其中的出库当事人称系医生领用,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具体使用记录。以现场查获的药品数量计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0元。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冰柜和急救箱中放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关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7支和葡萄糖注射液2支;二、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冰柜和急救箱中放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关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7支和葡萄糖注射液2支;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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