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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禹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兵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68254168XK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中山社区众泰路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0
(2021)苏0192民初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禹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2
2021-02-25
(2021)苏0192民初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308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与南京禹尚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稽罚﹝2024﹞50号
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号码23759864、25139050-25139052、26664735、26643438-26643440、32495349、29079137-29079140,价税合计金额1182000元,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697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2015-2016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金额1182000元,均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95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226974.8元
321974.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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