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硼海镇运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运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硼海镇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3〕094号
2023年8月1日,我局接到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移交投诉件,举报人郭颖投诉,硼海镇运胜超市销售的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饮料)混放陈列并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超期食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长批准后,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派程永军、李佳衡同志负责承办。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对当事人吕东章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宽甸满族自治县硼海镇运胜商店被委托人吕东章确认无误并签字。
经查,2023年8月1日,我局接到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移交投诉件,投诉人郭颖举报,硼海镇运胜超市销售的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饮料)混放陈列并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超期食品,1、皇城石碾牌红豆豆浆粉,生产日期:2022年1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4袋,进价8元/袋,销售价格10元/袋。2、翻天娃牌520辣片,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7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2袋,进货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上述食品截止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46元,由于上述超期食品尚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3.被委托人吕东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4.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6.现场照片1份,7.当事人自述申辩材料1份,8.委托书一份。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宽市监罚告【2023】12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提供自述申辩材料,货值金额较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我局认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没收涉案超期食品(皇城石碾牌红豆豆浆粉4袋、翻天娃牌520辣片2袋。);
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是。
5000.00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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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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