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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611XE89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桥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5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6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7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5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3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3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8
2023-11-07
(2023)渝0111民初54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345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园艺产品销售的内资企业,于2020年7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生产的方形果蔬筛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但当事人未取得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开始至2025年3月期间,生产销售了属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方形果蔬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2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查获。办案人员根据《现场笔录》、提取的《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销售记录表》和当事人被委托人唐光强的陈述等证据,对当事人在2025年1月8日销售了方形果蔬筛150个,其中规格为产品名称方筛6001、颜色白的方形果蔬筛单价7.00元,销售数量10个,销售额70.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方筛6002、颜色白的方形果蔬筛单价5.30元,销售数量20个,销售额106.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方筛6003、颜色白的方形果蔬筛单价3.70元,销售数量50个,销售额185.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方筛6005、颜色白的方形果蔬筛单价2.80元,销售数量40个,销售额112.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方筛6007、颜色白的方形果蔬筛单价0.70元,销售数量30个,销售额21.00元;销售了水瓢300个,其中规格为产品名称水瓢001、颜色白的水瓢单价1.80元,销售数量60个,销售额108.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水瓢001、颜色红的水瓢单价1.80元,销售数量90个,销售额162.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水瓢002、颜色白的水瓢单价1.50元,销售数量20个,销售额30.00元;规格为产品名称水瓢002、颜色红的水瓢单价1.50元,销售数量130个,销售额195.00元,共计销售金额989.00元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的规定,本局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重庆澳盛塑胶有限公司
对于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94.00元(大写:肆佰玖拾肆元整)。对于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94.00元(大写:肆佰玖拾肆元整)。
4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