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农友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MA40LYU96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汴路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5
(2024)鲁1728民初4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代**
王**,开封市农友加油站,朱**
东明县人民法院
2
2024-07-26
(2024)鲁1728民初42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王**,开封市农友加油站
东明县人民法院
3
2024-07-10
民间借贷纠纷
杨**
开封市农友加油站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2
(2024)豫021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农友加油站
孙**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9
2024-03-13
(2024)豫0212民初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农友加油站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汽油、柴油零售业务。2017年11月,当事人自邢台联盛电子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购进4台LSCY-22型税控燃油加油机,购入价7920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未更换过计控主板。
2025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加油机存在计控主板累计数据丢失及计控主板与指示装置连接状态外观与型评报告中的照片不符的情况。
再查,2025年4月22日,我局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邢台联盛电子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对当事人4号加油机的2块计控主板进行鉴别,发现上述计控主板中无法读取2024年11月之前的累计数据。
再查,2025年5月15日,我局委托开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1至3号加油机进行检定。2025年5月29日,开封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经检定,上述加油机结构形式及自锁功能均不符合《燃油加油机鉴定规程》JJG443-2023规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另查,当事人及其投资人王文书因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当事人因账户被查封,购进成品油无发票,亦未制作进销油台账。我局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未提供成品油购销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7月1日,当事人主动完成加油机整改。
1.没收不合格加油机计控主板8块;
2.罚款130000元。
13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2
汴市监处罚〔2024〕74号
2024年3月4日,当事人自中石化开封油库预购2批次共8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VIB),每吨约1300升。该批汽油自购买后,分别于2024年3月4日入库4吨5200升,购进单价7876.105元/吨,金额31504.42,税率13%,税额4095.58元,价税合计35600元;上述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售完后,又于6月11日入库4吨5200升,购进单价7876.105元/吨,金额31504.42,税率13%,税额4095.58元,价税合计35600元。6月12日因该站投资人与其他公司有债务纠纷,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将该站财物进行封存,8月19日该站恢复营业。因原油罐管道内有残留,在监督抽样单体现的抽样基数为5217.62L,抽样4L(含备样),抽样后留下5213.62L,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8月20日至8月25日,销售单价为7.38元/升,销售945.63升,销售金额6978.75元;8月26日至9月16日,销售单价为7.48元/升,销售4267.97升,销售金额31924.42元;因汽油挥发和油枪内留存等情况,损耗0.02升,以上合计销售5213.62升,货值金额38903.17元(945.63L×7.38元/L+4267.97L×7.48元/L=38903.17元),违法所得3303.17元。以上数据有受委托人加油站站长陈元萍签字认可。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03.17元;
2.罚款19451.59元。
19451.59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