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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炯恒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21MA5NRU9G4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苍梧县梨埠镇料口村但塘一组孔木冲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桂0421民初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苍梧县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苍梧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08-11
(2023)桂0421民初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苍梧县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514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市税稽罚〔2026〕1号
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存在已生产销售混凝土但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纳税及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资料的行为。 (一)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存在已生产销售混凝土但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纳税及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资料的行为。 1.你查实,你公司一共有两条混凝土生产线(浩业1号、浩业2号),调取的你公司混凝土生产控制室的电子数据显示,浩业1号导出数据按月列示信息有“物料名称、物料编号、方量”等信息;浩业2号生产线的最早时间为2021年8月,导出数据按月列示信息有“生产时间、客户名称、工程名称、任务单号、方量、施工部位、车号”等信息。 2根据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笔录反映,从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室电脑拷取的“电脑数据资料(销售明细表)”为你公司真实的混凝土销售情况。《销售明细表》反映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合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36925458.20元,其中2021年41439735.65元,2022年64192336.50元,2023年31293386.00元。 3.你公司2021年1月至12月申报营业收入37910280.91元,开具发票金额(不含税)32204426.44元;2022年1月至12月申报营业收入60093079.43元,开具发票金额(不含税)59674614.69元;2023年1月至12月申报营业收入34321940.25元,开具发票金额(不含税)33113484.58元。 你公司财务负责人黄映桥在询问笔录中反映,日常经营会出现个人建房购买情况,是直接出货不签合同的,公司需求则是签订合同后下计划单才生产。日常销售会有农村一些客户购买,所以也有收取现金的情况,有些客户不需要该公司开具发票,因此公司的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开具发票金额会有差异,每月申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时候,也有申报不开票的收入。 (二)经现场查实,你公司2021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涉税资料不完整。你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梧市税稽通〔2025〕98号)、于2025年 10 月27日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梧市税稽限改〔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完整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涉税资料,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你公司2021至2023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8360.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720.29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03580.90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102661.6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27661.60元;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
128661.60元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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