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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立娇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BYGYJM9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石门乡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332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威宁县石门乡街上开展食品销售、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销售、保健食品(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服装销售、箱包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等的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详细信息如下:①“红狮复合调味汁(配制酱油)”;净含量400ml;配料:水、大豆、小麦、食盐、焦色、苯甲酸钠;氨基酸态氮≧0.4/100ml;质量等级:三级;保质期:十二个月;产品标准:GB31644-2018;生产日期:20230511;厂址:昭阳区旧铺镇大村1组;产地:云南·昭通;电话:0870-2168918。 ②“红狮生醋(配制生醋)”;净含量400ml;配料:水、麦麸、大米、醋酸总酸≧2.50ml、苯甲酸钠、食用冰醋酸;保质期:十二个月;产品标准:GB2719-2018;生产日期:20230511;厂址:昭阳区旧铺镇大村1组;产地:云南·昭通;电话:0870-2168918。在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纸盒上有“1元/包”的标价。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从云南省昭通市北港市场购进的“红狮复合调味汁(配制酱油)”共30袋(1件);进价0.5元/袋;销售价1.0元/袋;至案发时共销售19袋。购进“红狮生醋(配制生醋)”共30袋(1件);进价0.5元/袋;销售价1.0元/袋;至案发时共销售2袋。本案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红狮复合调味汁(配制酱油)”:11袋×1元/袋)+(“红狮生醋(配制生醋)”:28袋×1元/袋)=39元;因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期间均无法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供货商证照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关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证明材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涉案预包装食品销售及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预包装食品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的事实; 2.对负责人王立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预包装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购进涉案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3.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6.《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市监强制[2023]9-26)、《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威市监物[2023]9-26)及扣押过程录音录像光盘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涉案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纸盒拍摄的照片2张,证
警告#罚款0.51万元#
51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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