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凤竹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艳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A8DY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22号一层2栋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07号
?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7年4月16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DA728c01339),在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22号一层2栋商铺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等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4月,当事人从不知名患者处以18元/盒的价格购进盐酸地尔硫?缓释胶囊(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388,生产企业:远大医药(天津)有限公司)1盒,购货金额18元,于2025年5月5日将上述药品通过医保结算以21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2026年4月8日,本局收到天门市医疗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天医保移字〔2026〕第002号),函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为回流药且无法提供进货凭据。2026年4月16日,本局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三日内提供上述药品的资质票据。截止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21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