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七星泡正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91FKC9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七星泡农场10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104号
当事人的嫩江市七星泡正源超市经营的俄罗斯盐、蜂蜜食品标识与食品分离,并于2023年07月0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嫩市监责改〔2023〕LT002号”,2023年07月07日,再次检查该超市的俄罗斯盐、蜂蜜仍然没有食品标识。当事人经营的嫩江市七星泡正源超市内销售的1、俄罗斯盐,2023年5月1日以每件9.5元购进12瓶,卖价12元;2、蜂蜜,2023年4月10日以每件21元购进10瓶,卖价25元;一共两个品种。此两种商品没有销售所以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规定,构成未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 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 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4. 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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