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快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玻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5MA3MPR7Y5M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东路北首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市监处罚〔2026〕3号
一、根据TSG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6.4.2 定期检验周期……(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其使用的涉案6台桥式起重机上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7月,至迟于2025年7月30日前应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在其使用的桥式起重机上次定期检验日期到期后未对涉案桥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没有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备起重机械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一、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圆),上缴国库;
二、未按规定配备起重机械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50000.00元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